宣告失踪要满足哪些条件

来源:找法网 时间:2023-08-14 12:36:51

一、宣告失踪要满足哪些条件

宣告失踪要满足下列条件:

1.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所谓下落不明,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,去向不明,与任何人都无联系,杳无音讯。

2.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。

利害关系人,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。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(如债权债务关系)的人。

3.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。

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、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、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。

二、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

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即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代管。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。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,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,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,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。

三、宣告失踪的程序是怎样的

宣告失踪的程序如下:

1.申请与受理

宣告公民失踪,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,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。人民法院经审查,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,应当受理。找法网提醒,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,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。

2.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

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,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,公告期间为3个月。

3.作出判决

公告期满,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,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,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。

4.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

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,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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